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我局拟对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保养服务项目进行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现公开邀请符合要求的单位参与报价。请按以下要求于2024年5月23日(周四)上午10:00前将密封的签字、盖章报价文件递送我局。
一、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
(一)采购项目名称:******农村局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保养服务项目;
(二)采购预算:具体按实际中标单价维修进行结算;
(三)服务期限: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之日起,服务期限1年;
(四)采购方式:******农村局网站公开询价。
二、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应满足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二)受邀供应商须在汕尾市城区范围内注册,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采购项目基本要求
(一)技术条件保障
1.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有固定的维修保养服务场所(维修车间、停车场)。
******消防等各项要求。
3.具备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开业条件》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4.须有正规的施救拖车一辆或者有与专业救援拖车公司合作。
5.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技术规定标准和规范化操作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二)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在接收到检修车辆任务后,认真检查车辆并对维修预算进行报价,在同意车辆维修预算确认后,方能开始维修。在维修过程中新增加、变更维修项目、 配件材料或者发送出外维修的,中标人应当重新制定预算交采购人审批同意。维修完毕通知送修人确认并验收合格后交接车辆。
2.凡未审批同意维修的故障车辆,成交供应商一律不得进行维修。
3.成交供应商应按车辆车牌号单独核算维修费用,并能够认真、及时、准确地填报维修情况。
4.供应商承诺做到对维修保养的车辆实行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过周,随叫随到,随到随修,并提供上门维修服务;提供外出抢修和全年无假日24小时服务。
5.维修期间,成交供应商应与采购人办理做好物品交接手续。如出现物品遗失或损坏或因维修质量问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成交供应商应对维修车辆进行登记、做好故障维修的照片或录像的档案交采购人备查跟踪和回访。
7.成交供应商须保存好所有的维修单据和资料,随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维修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检查。合同结束时,将车辆维修档案(含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交采购人。
(三)维修质量及验收标准
1.严格按有关技术标准及汽车维修工艺规范实施维修,所采用的材料配件(含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车辆维修相关标准,确保整体维修质量。维修保养的车辆在竣工出厂时必须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2.材料配件(含零部件)进货渠道合法,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由于原厂家停产等特殊原因,需要用替代件或旧件的,必须经送修单位同意,并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替代件或旧件。
3.维修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所颁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的标准。经过维修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在当次修理项目内还存在故障需进行返修的应免收工时费。
四、维修保养服务项目一览表
详见采购项目需求清单
五、参与报价要求
报价文件包含:1、报价单;2、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4、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以上文件均应加盖报价供应商公章并用信封密封。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泽钦
联系电话:******
******农村局大楼306室
附件:采购项目需求清单
******办公室
2024年5月16日
附件:
采购项目需求清单